4.2 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


4.2.1 主体结构承重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和损伤(含腐蚀损伤)四个鉴定项目,分别评定每一项目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4.2.2 既有建筑承重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时,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如原结构、构件出现过与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相关的较大变形或损伤,则相关性能指标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2 当为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工作年限的目的而鉴定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在调查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及拟新增荷载的基础上,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3 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结构上的作用(荷载)应经现场调查或检测核算;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设计文件与现场检测综合确定;应计入由温度和变形产生的附加内力;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取实测值,并应计入相关不利影响。
4.2.3 当构件的安全按承载能力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其抗力(R)与作用效应(S)乘以重要性系数(γ 0)之比(R/γ 0S)对每一验算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4 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与连接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构件构造、构件节点与连接、预埋件或后锚固件等子项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5 当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鉴定项目评定时,应综合分析构件类别、构件重要性、材料类型,对挠度、侧向弯曲的矢高、平面外位移、平面内位移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6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应综合分析具体环境、构件种类、构件重要性、材料类型,对弯曲裂缝、剪切裂缝、受拉裂缝和受压裂缝、温度或收缩等作用引起的非受力裂缝、腐蚀损伤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7 当钢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应对裂纹或断裂、钢部件残损、钢结构锈蚀或腐蚀损伤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8 当砌体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应对裂缝、残损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9 当木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项目评定时,应对裂缝、生物损害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条文说明

4.2.1 主体结构承重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包含的鉴定项目,是在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理论定义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基础上,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工程鉴定经验确定的。
4.2.2 本条明确了安全性鉴定承载能力验算所参考的标准应视鉴定目的而定。安全性鉴定中,结构构件承载能力验算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为力求得到科学而合理的结果,除应规定不同鉴定目的所采用的标准及其相关注意事项外,还有必要在计算模型、抗力和效应相关参数的取用上,作出统一规定。
4.2.3 结构构件承载能力验算分级标准,应根据可靠性分析原理和本规范的分级原则确定。
4.2.4 大量的工程鉴定经验表明,即使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结果符合标准对安全性的要求,但若构造和连接不当,其所造成的问题仍然可导致构件或其连接的工作恶化,以致最终危及结构承载的安全。因此,有必要设置此鉴定项目,对结构构造的安全性进行检查与评定。
4.2.5 从现场检测得到的结构构件的位移值(或变形值),其大小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已建成建筑物中,这些影响不仅复杂,而且很难用已知的方法加以分离。因此,一般需以总位移的测值为依据来评估该构件的承载状态。
4.2.6 裂缝、腐蚀损伤等是混凝土结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重要表现,国外不同标准所划界限值与裂缝及损伤的内涵及风险决策上所掌握的尺度密切相关。
4.2.7 本条所列条款均属于影响钢结构构件安全性的项目,其存在将影响或严重影响结构构件的安全及正常工作,也从损伤角度避免了钢结构构件可能出现的失稳、过度应力集中、次应力、残损、锈蚀等造成的破坏。
4.2.8 考虑到砌体结构的特性,当承重能力严重不足时,相应部位便会出现相应的受力裂缝。这种裂缝即使很小,也具有同样的危害性。对于较大的非受力裂缝或残损,由于其存在破坏了砌体结构的整体性,恶化了其承载条件,终将因裂缝宽度或残损面积过大而危及结构构件承载的安全。
4.2.9 随着木纹倾斜角度的增大,木材的强度将很快下降,如果伴有裂缝,则强度将更低。因此,在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中应考虑斜纹及斜裂缝对其承载能力的严重影响。此外,在恶劣的环境中使用存在隐患的材料,发生严重的腐朽或虫蛀,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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